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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自治县境内的太子河、草河、关门山水库、三道河水库及水源地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其它小型水库及河流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

  第八条 自治县管辖的饮用水源、水库、塘坝、灌溉引水拦河坝、水电站拦河坝和其他拦河截水建筑物以及平均流量0.3立方米/秒以上的沟渠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取土和屠宰畜禽;

  (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烧窑、葬坟;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条 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分布现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地下水限采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十一条 从自治县调出水资源,依法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返还自治县,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日平均取水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须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日平均取水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到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取水。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必须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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