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住房建设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征地管理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56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报来《关于明确我区住房建设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土地管理费标准的函》(宁国土资函[2009]211号)收悉。现将我区住房建设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征地管理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对我区征用耕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管理费标准进行了降低。现明确我区用于住房建设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征地管理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29号)中核定标准的7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