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9月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治理重点和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召开动员会议,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6日至9月15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本辖区、行业内所有单位、企业,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三)专家“会诊”阶段(9月16日至11月5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分区域、分行业进行无缝隙、拉网式大检查,深入排查影响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分区域、分行业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现场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列出单子,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纳入整改计划,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县政府安委会对纳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分批分级挂牌督办。各县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隐患治理攻坚,集中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导落实阶段(9月21日至11月20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市政府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监管行业、领域进行不间断地督查,督查各级各部门活动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期间,市政府领导将带队到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进行现场督导。各县区政府也要参照市里做法,组织现场督导。
(五)巩固提高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开展“回头看”活动,组织各级各部门单位、企业认真进行总结,查缺补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这次集中行动作为消除隐患、遏制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所有负责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深入一线开展督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开展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迅速行动,务求实效。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行动,结合本辖区、行业实际,细化排查内容,迅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排查治理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要求分类整改。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相关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集中行动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与“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相结合,不断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与“双基”工作建设相结合,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深入推进四个“创建”(创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全国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