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表彰奖励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另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中省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二)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作为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奖金标准及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以下(含40人),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以下(含80人),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以下(含40人),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以下(含80人),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3.中省直优秀、先进单位分别按市政府部门优秀、先进等次的标准自行奖励。
(三)凡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
附件1:
2010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细则
为具体落实《2010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评工作,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全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基础分为116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12分、域外引资额为8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2分、地区税收收入为12分、地区生产总值为6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2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6分、外贸出口额为6分、就业和再就业为12分、社会保障为10分、服务业增加值为5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5分、民主评议为5分。
(二)对超额完成上述重点指标的县(市)区按比例加分,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