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允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
(四)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五)资信评级在BB以上。
(六)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
(八)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五、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
(一)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二)机构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验资报告;
(六)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
(七)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证明其近3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
(九)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资申请书;
(二)增资决议;
(三)新机构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分别向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六、规范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提高对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部署我市规范整顿工作,制定并出台锦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日-9月30日)。担保机构按照规范整顿工作要求对本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担保机构,可采取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扩充其资本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