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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凡在锦州市内注册登记的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时间。规范整顿工作自2010年8月20日起开始实施,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担保机构办理2010年度年检,应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包括获得一年宽限期的担保机构),在办理2010年度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变更登记,在其经营范围一栏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且公司名称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程序

  规范整顿工作由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其资格。
  (一)担保机构到市政府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并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二)担保机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政府金融办向其出具收文单;
  (三)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确认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市政府金融办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
  (五)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持省政府金融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四、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一)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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