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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二是确保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行业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对象。规范整顿工作主要针对全市担保机构,即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中介服务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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