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中治疗性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6)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后的政府投入政策,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效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度快的地区给予奖励性补助。(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3)鼓励地方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完成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工作。(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员聘用制。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公平竟争的原则,组织单位和职工依据上级有关规定,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3)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指导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巡回医疗,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机构建设,建设4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1个中心乡镇卫生院、11个社区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负责)
2.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制定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落实好高等医学院校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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