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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0年9月2日-9月8日)
  市政务中心新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照《市政务中心新址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订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各项任务。同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定一名熟悉政策法规和本部门审批业务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9月8日前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10年9月9日-10月9日)
  1.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行政许可(仅限于我市第四轮行政许可清理后确定的105个单位)和服务管理事项进行登记。登记范围为:中、省级授权或委托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市本级事项(包括已授权或委托到区、县和开发区的事项)、以及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内容为: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法规依据、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对象、承办处室及处室可完成工作、审定签发责任人、年办件量、业务专网情况等。
  9月23日前将登记情况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进驻部门和事项。9月30前完成。
  3.各进驻部门制定办事指南和内部办理流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10月9日前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0年10月10日-11月10日)
  1.各进驻部门选派本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进驻市政务中心。①选派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熟练电脑操作、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人员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②选派一定数量熟悉业务、能够承担现场踏勘、技术保障等承办处室内部工作的人员作为后台工作人员。③委任有审批工作经验的处级干部担任首席代表,由部门行政首长依法对首席代表进行授权,代表本部门行使审批职权。授权要求:具有在市政务中心直接办理本部门进驻事项的审批权限或者对事项审核后直接报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定的权限;负责本部门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具有对本部门窗口的协调督促和管理权。④按照相同的选派条件,对每个窗口人员和首席代表要求确定一名替岗人员。
  10月21日前将进驻人员、替岗人员和首席代表授权书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选派的进驻人员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窗口人员、后台人员及首席代表。11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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