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鄂招委[2010]1号)
各有关高校,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 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我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艺术类招生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审核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以下17种含有艺术属性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媒体创意、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工业设计、影视艺术技术、数字媒体艺术、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包装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公共事业管理及文化产业管理,有关高校须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录取时,高校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和专业详见《
教育部关于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可继续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9〕25号)。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
二、继续对美术类本科、高职(专科)专业组织全省统考,对非美术类高职(专科)的声乐表演类、器乐表演(钢琴)类、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播音与艺术主持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和音像技术类专业组织全省联考。有关统考工作事宜按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执行。
三、独立设置的艺术本科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点组织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跨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校考须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四、严肃查处艺术类专业招生中各类违规行为,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