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经资格审核后免予专家评审,直接录取。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录取结果在2010年5月份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西南北欧地区)的录取结果在2010年7月份公布。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并在录取后直接派出。
1、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者应符合国外接受院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2、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外项目: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