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确把握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
借鉴已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其他地方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入市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上述农产品,应当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获得农业、畜牧、商务、检验检疫部门共同认可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区资格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的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监督抽检。
四、扎实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基础性重点工作
(一)强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各地要按照市场准入及相关要求,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以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为主要对象,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农业地方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每个县(区)从2010年起,每年完成2个以上农业地方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依托农业重大项目实施和农民培训项目,以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为载体,全面加强农业标准化基地技术条件建设和农业标准培训及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有具体标准的,按标准生产,无具体标准的,参照国家同类产品相关标准,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种养技术规程。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大力加强“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认证和监管工作。力争每年、每个县(区)有2-4个产品获“三品”认证,全市2010年起,每年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5万亩以上,每个县(区)创建一批“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