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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0日起,全面启动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利息兑付工作,同时继续兑付少数尚未兑付的专项借款本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时间、地点。集中兑付时间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黄冈城区居民和单位在建设银行黄冈开发区支行兑付;各县、市居民和单位在当地建设银行营业部兑付。到期仍未兑付的,统一在建设银行黄冈开发区支行兑付。
  二、兑付标准。尚未兑付的大桥专项借款本金,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偿还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3号)和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黄桥组字〔2008〕2号)规定,各县(市、区)大桥专项借款计息期为5年零9个月;市直和黄州区大桥专项借款计息期为10年。利率结算统一按发行时国家公布的居民5年期及以上储蓄存款利率6.66%计算。利息凭证不计复利,按利息凭证面值兑付。
  三、切实做好兑付工作的组织领导。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兑付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支持本次兑付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兑尽兑,确保2010年底前鄂黄长江大桥专项借款本息兑付全面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市财政局要全力做好兑付资金的组织工作,保障兑付需要;建设银行黄冈分行要继续履行代理兑付职责,在黄冈城区和各县、市设立专门的兑付窗口,方便持券人兑付;各级公安部门要在兑付期间派驻警察,维护兑付点秩序,各相关部门也要派员共同做好兑付现场的维稳、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鄂黄长江大桥管理局要做好兑付的协调督办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黄冈日报、黄冈电视台、黄冈广播电台、各县(市、区)电视台和各地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宣传报道兑付工作。兑付工作结束后,兑付回收的本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建设银行黄冈分行和鄂黄长江大桥管理局三方按票证管理程序集中予以销毁。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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