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入驻本市的动漫企业,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的,由同级财政按年销售收入的0.5%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奖励。
(八)服务外包业
1、新引进的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对入驻本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
(九)文化会展服务业
1、对新建成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经营、节庆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在本市举办的展位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全国性会展,由同级财政给予承办方3万元补贴;对围绕本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的全国性会展(企业自行举办的产品订货会除外),由同级财政给予主办单位2万元补贴。
(十)教育卫生事业
1、对经批准投资新建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医疗机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社会养老及社区服务业
1、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床位数超过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在正常运行一年后,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超过200张以上的,每张补助2000元。
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二)其他
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以及新获得的国家级重点市场、国家重点流通企业、国家商业示范社区,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省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以及省重点流通企业、国家A级以上物流企业、省重点市场、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价格政策
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现代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