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巢政〔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全面推进“四大建设”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六个翻番”奋斗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政策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适时制定发布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服务业。
二、市场准入政策
(一)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低至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
(四)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三、用地政策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对服务业功能区域进行科学规划布局,为现代服务业预留发展空间。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二)在开发区内,新建物流、研发、工业设计、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
四、财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