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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程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和较大变更是指因改变工程性质、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程规模类型和工程设计方案等引起工程发生重大或较大变化的变更;一般变更是指因变更原设计中的明显错漏,不改变原设计标准的构件材料代换和根据现场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而引起的变更(详见附件一)。

  二、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制度。会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市住建委、审计局、城投公司、监察局等单位确定专人组成会审组实施。涉及超概算的项目会审市发改委参加,涉及招投标的项目会审市招管局参加,涉及规划调整的项目会审市规划局参加(详见附件二)。

  三、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内容,诸如,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又未提出质疑的不可预见费用,单项变更造价在工程合同总价款5%以内(含5%)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政府性投资的房建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四、在工程预留金总额内,对发生费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项目变更的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五、对发生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且不超过概算的较大变更,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审,若有异议,组织技术、经济类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市长同意后可先予实施。经审计局审计后,报分管市长审批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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