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票据
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各收费部门要将各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金额足额上缴财务部门,收费部门不得少缴、截留、挪用或收费不开发票。财务部门收取代收费要在往来款中建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各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票据管理规定向缴费人开具专门票据。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代收费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市属市管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市税务局监制的《北京市服务性、娱乐性统一专业发票》。
六、强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不按规定公示、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六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七、附则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负责将本办法发至辖区内所有公办中小学,并负责做好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1:中小学代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2: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1:
中小学代收费项目目录
代收费项目
| 代收费范围
| 代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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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费
| 高中学校用于购买《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教科书。
中等职业学校用于购买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科书。
| 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按教科书定价收取。
| 教科书费不包括习题册、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教科书费如有节余及折扣,应及时退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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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本费
| 义务教育学校用于购买学生作业本。
| 按“一费制”中规定的作业本费标准收取。
| 高中学校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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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装费
| 按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装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办【2003】19号)的规定购买学生装。
| 按实际支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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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学校食堂学生餐或购买校外营养餐。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学校食堂不得加收伙食管理费。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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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级升学体检费
| 根据市卫生局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升学体检 。
| 按照不高于《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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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费
| 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组织学生自愿接种国家计划免疫外的各种疫苗。
| 按国家有关医药价格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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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实践费
| 中小学校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不含在劳技中心及校内活动、实习、材料费用),包括:观看电影、演出,参观游览所发生的费用。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除规定范围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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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服装、伙食费
| 高中学校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可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安排伙食。
| 按实际支出收取。
|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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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
| 执行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规定。
| 按市劳保局等部门规定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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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IC卡补卡费
| 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学籍IC卡的学生。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补领学籍卡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623号)规定。
| 中小学生学籍IC卡首次发卡、统一换卡及因质量原因换卡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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