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9月3日以粤经信电力函〔2010〕24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质监局,省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后,《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粤经贸资源〔2003〕477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现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即日起废止。
依据《办法》获得节能标志产品证书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及节能标志。2007年7月之后获得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的企业请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证书交回广东省节能中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