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武警巴中支队、消防巴中支队: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巴中电业局:负责电网营运监控和电力设施的抗灾抢险工作。
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所属通信设施,为各种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12121-9)等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市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4.2 发布内容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程度,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