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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前,单身申请人或者全体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的计算)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户,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排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条 (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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