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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八条 (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初审公示。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九条 (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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