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和机制建设
完善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继续执行和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意见和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努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三)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县(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高耗能行业中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限制类企业和淘汰类企业电价新标准。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及时清理和纠正对高耗能企业的不合理优惠电价。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及时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有关部门按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价格标准执行。
三、突出重点,狠抓关键
(一)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及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企业,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凡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