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学校建设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贯彻落实《
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折不扣地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设计,规范施工,严格验收,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园建设项目管理要积极推进“代建制”,根据2004年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借鉴已经开展“代建制”工作地区的经验,研究制定当地学校建设项目“代建制”工程管理办法。
(四)加强闲置校舍综合利用。校舍是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闲置校舍资源的综合利用编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可以将部分闲置校舍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鼓励利用闲置校舍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投入资金将部分闲置校舍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图书馆。对部分产权明确但不再使用的学校闲置校舍通过价值评估后,进行出租或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的转移和保值增值,其资金收入用于当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校舍改造和教育教学装备投入。
九、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编制责任。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县级为主组织编制,有条件的以市州为主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规划原则上以市州为单位编制。高等教育布局规划以省级为主编制,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校园建设规划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自行编制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的作用,改进规划编制方法,组织各方面专家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将师生员工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各项需求体现在规划中。
(二)与城乡建设规划的衔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计划生育、国土资塬、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把握城镇化布局、产业发展、人口密度以及学龄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变化的趋势与特征,实现学校基本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