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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10〕1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财金〔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全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同时按规定对下实行财政扣款。
  二、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规定,制定本地区贷款转贷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出具还款承诺函和评审意见书;
  (三)负责对一、二类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筛选,并向省财政厅推荐;
  (四)作为一类项目债务人签署再转贷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作为二类项目的担保人,履行还款承诺函规定的担保义务;
  (五)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项目的债务统计与监测工作;
  (六)对贷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七)按规定设立和管理还贷准备金。
  三、设区市财政局可在规定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自行与转贷银行洽谈确认转贷手续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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