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企业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0〕88号)
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为配合市卫生局做好我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家七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相关要求,我局对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将名单提交相关部门。为方便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进行配送商选择,确保药品招标配送工作的顺利开展,拟参与此次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及时将企业的基本情况、配送能力、优势、特点等信息向外界进行宣传。企业应确保相关宣传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并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关于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企业委托配送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拟参加此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配送资格申请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至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领取集中采购系统帐号。详情可登陆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