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管理的通知
(京药监安〔2010〕47号)
各分局: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0]33号),我局对全市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和购入渠道进行了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的质量监管,建立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医用氧使用的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的医用氧(分子筛制氧除外),不得使用工业用氧气。
二、医疗机构的医用氧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渠道购进,不得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氧气用于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