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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浙发改外资〔2010〕815号)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由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不下放。
  二、认真落实项目核准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均实行核准制。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核准文件格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并明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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