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扶持政策
为了加快推进苏州市商业街区建设改造提升工作,对列入“苏州市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改造提升的商业街区,经市创建领导小组按“苏州市创建商业特色街区活动年度目标考核办法”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命名的市级商业街区;或经中国步行街工作委员会评审命名的“中国著名商业街”、“中国特色商业街”,将由市政府授发牌匾,对验收合格的商业街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投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实施单位可按照《苏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向各区发改、商贸、旅游、文化等部门提出资金扶持申请,市区商业街的扶持资金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同时,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建立相应的扶持配套资金。各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创建示范商业特色街区标准、申报程序和考核命名办法
2.苏州市创建示范商业特色街区活动目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件1:
苏州市创建示范商业特色街区
标准、申报程序和考核命名办法
一、考核标准
(一)商业街区已开业运营2年(含)以上,店铺数量达20家以上或总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商业网点高度集聚,街(区)总长度一般不小于150米,市场定位清晰,经营特色突出,整体效益明显,已形成较好的规模效应。
著名商业街区在经营规模、经营结构、经营业态、网点集聚、顾客流量、年销售额、综合配套等方面应比特色商业街更大、更强、更完善。对于以游客为主要消费对象的商业特色街上述量化指标可适当降低。
(三)确立特色街区管理主体,具有完备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规范。落实街区日常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依法管理。
(四)具有达标的消防、卫生、排污、排水、厕所、指示牌、监控等设施,按照标准配建、增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换乘点,方便人流、车流的进出。配备和完善沿街座椅、电话亭、自动售货机、残疾人设施等人性化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街区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年内无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五)业态结构合理,诚信经营,业绩良好。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具备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调解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维护街区良好的经营秩序。消费者的投诉处理率在98%以上,出门投诉不得高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