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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知识产权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的名单信息等;

  10.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综合经济指标、工业经济指标、交通邮电和旅游经济指标、对外经济指标、国内贸易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指标、金融保险财税经济指标、价格经济指标、居民收支经济指标信息;每年4月20号前,提供上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信息等;

  1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企业重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批准后30日内,提供相应信息等;

  12.公安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籍人员入境情况信息,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定期提供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信息;每半年后20日内,提供批准企业年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外籍个人就业登记情况信息等;

  1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缴纳公积金存缴的标准及工资基数批准后30日内,提供相应信息等;

  15.文化、体育部门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它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前,提供相关信息;中奖行为发生后及时提供应税彩票获奖名单信息等;

  16.交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等;

  17.水利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等;

  18.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等;

  19.外经贸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的有关信息;

  20.教育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登记信息,各类办学机构的变更信息,各类办学机构的注销信息等;

  21.卫生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审批、登记信息,医疗机构变更信息,医疗机构注销信息等;

  22.物价部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等;

  23.残联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和残疾人证发放信息等;

  24.人民法院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对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以及破产程序中涉税信息,涉税违法案件中需查补地方税的涉税信息等;

  25.地方税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有有关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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