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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6.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情况提供便利;

  7.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8.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控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9.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控制税源,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地税部门、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面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加强日常协作,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积极开展联合税收征管工作。

  (二)负责与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交换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保障办法》要求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提炼有关信息和数据,并及时保质保量提供。

  1.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销登记信息和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等;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信息等;

  3.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发放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等;

  4.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等;

  5.建设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信息,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建筑分包合同备案信息等;

  6.民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信息,福利彩券获奖名单信息等;

  7.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高新企业认定名单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备案信息,个人取得科技成果股权形式的奖励信息等;

  8.信息产业部门在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应认定名单信息;软件企业年审结束后20日内,提供年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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