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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综合治税体系,成立苏州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开展日常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信息沟通、传递。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相应成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的组织领导体系,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级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开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保障办法》的要求,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明确分工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保障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贯彻到位。

  (一)负责协助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完善本部门的工作规范,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1.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2.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要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4.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和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案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提供相应涉案信息,并为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提供便利;

  5.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办结涉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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