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赠,对社会各界的捐赠,采取以下办法管理使用:
(一)以市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或按捐赠人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并可参与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人才开发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财政局将批准的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预算列入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实施项目,执行中如有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向市人才办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人才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会计核算时在“经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人才开发资金支出”科目,按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划清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界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人才开发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章执行,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当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安排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经费有节余,或安排的资助项目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年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并转入市人才开发资金。
第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市人才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资助期满要提交总结报告及人才开发资金收支情况表,报送市人才办。
第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年终汇总编制人才开发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初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人才开发资金收支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并提出当年度安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