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类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和人才开发课题研究资助;
(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项目资助。
第三章 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透明。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项目,一般应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对人才的专项资助,一般需面向社会公示。
(二)突出重点。各类人才政策性资助优先保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优先资助,实施目标管理的项目优先安排资助。
(三)择优资助。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坚持质量优先,好中选优,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考核。
(四)规范管理。严格资助资金的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操作程序,积极探索以奖代拨等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市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遴选,提出资助项目立项方案。根据人才发展战略需要,市人才办也可以筛选部分资助项目,通过面向社会招标的方式确定资助对象。
第八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申请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单位在每年的9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提供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绩效预期分析报告,报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并对优选项目提出人才开发资金安排计划,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立项通知。
(三)资助项目立项后,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责任书下达经费支出指标,并核拨资助资金。
第九条 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对个别特殊或紧急项目追加申请,由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经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也可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经费分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