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9〕20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9日
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为管理使用好人才开发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资助,引进和培育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由人才开发基础资金、人才培育专项资金、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构成,以市财政拨款为主,接受社会捐赠,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研究等。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的引进、培养、服务资助;
(二)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资助;
(三)县处级党政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资助;
(四)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对人才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就的各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