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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条 评估申请。市会展办受理项目申报后,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5天向市会展业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递交评估申请材料。
  1.评估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3.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5.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会议项目提供拟到会境内外来宾名单,节庆项目提供拟参加境内外来宾或演职人员名单;
  7.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查和评估。市会展业协会组织对展览、节庆赛事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评估、抽查和初审。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等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会展办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资助项目还需提供资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节庆活动需要提供境内外嘉宾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赛事活动需提供代表团或运动员报到表、住宿安排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项目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拨付。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市会展办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展会、节庆赛事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条涉及的会展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第十三条涉及的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会展办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并列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市审计部门应当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加强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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