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 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