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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规划经费
  用于全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的制定。
  (二)调研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三)统计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培训经费
  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五)评估经费
  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六)评比表彰经费
  用于年度评选先进会展、节庆赛事活动或会展、节庆赛事活动举办单位的表彰。
  (七)法律咨询经费
  用于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纠纷处理,各项合同文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审定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国际认证经费
  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 的奖励。
  (九)其他工作经费
  用于其他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节庆赛事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会展办制订年度本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节庆赛事活动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他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贵阳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登记证);
  4.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饮合同,展览项目提供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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