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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发〔2009〕14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水平,实现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的意见
(2009年2月27日)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苏州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点的社会发展特色和文明优势,必须着力把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测评指标转化为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常态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水平,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组织机制、管理机制、督查机制、考核机制、保障机制,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我们的市民更有素养、社会更加和谐、环境更为生态、城市更具魅力,为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新苏州为目标,努力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创建工作的第一准则,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创建决策的基本依据,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创建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充分调动、激发全市人民群众创建文明城市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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