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由内部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成立评价工作组。
3.根据项目制定评价方案。评价工作组拟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对象、目的、依据、组织分工、实施步骤和选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必备的评价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
4.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评价工作组应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并下达评价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数据填报。被评价单位根据绩效评价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地填报数据。
2.资料审核。评价工作组应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被评价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4.综合评价。评价工作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三)报告阶段。
1.撰写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
2.专家评审。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打分,并对评价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3.提交报告。评价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向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交,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4.结果反馈。评价报告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经组织实施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部门(单位)。
5.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等资料归档存查。
八、结果应用
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问责制度。
(一)按照公共财政运行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将评价结果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对部门的监督程序,列入政务公开范畴,并就其主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信息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财政预算编制提供信息支持。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