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单位应在预算项目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评审。
3.对于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在项目全部完成后再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选取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并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组织评审。
2.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联动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3.根据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评价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成本-效益分析法为基础,并综合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评估法等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公众评判法、数理模型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具体项目,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六、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一)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
(二)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后的评价指标,由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以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为基础,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
(三)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确定后,根据支出类型设立评价指标库,针对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确定标准值,研究对各项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从而形成动态、可扩充的评价指标体系。
七、工作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