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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9〕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批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八日

  苏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制度体系,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绩〔2006〕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确立财政绩效预算管理理念,切实把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引入财政管理之中,努力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通过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程序,逐步构建“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效果”与“效率”相结合的预算管理模式。

  二、实施原则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着手,积极探索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全面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三、实施对象

  (一)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专项支出;

  (二)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以下,但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专项支出;

  (三)市财政补助市(县)、区的专项支出;

  (四)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部门(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四、评价方式

  项目支出评价实行计划管理,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评价(以下简称“自评”)、财政部门邀请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自行评价。

  1.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资金的预期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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