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苏府〔2009〕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一、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机制;
(三)听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重大事项工作汇报;
(四)批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五)签署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机构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复议专门工作会议,布置、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难题,检查行政复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二)全面负责指导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
(三)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建设,保障必需的行政复议经费,及时配备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设备、场所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