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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报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按季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度情况。

  (十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前信用调查,初审贷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检查考核担保机构工作,指导担保机构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率的协议等。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并出具决算审查意见。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承贷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承贷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引导承贷金融机构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担贷款统计工作等。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通过发展创业者协会、联合会等形式帮助创业者获取信息、服务。要为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指导,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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