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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3.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提供简化手续、开户、结算便利等服务。各州(市)、县(市、区)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根据年度发放贷款额、担保基金放大倍率、工作效率及服务等择优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基金1:5放大贷款倍率,还贷率高于95%的地区,可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率。

  (八)建立和补充担保基金

  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创业人员贷款需求和核销呆坏账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缺口等情况,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及时补充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创业人员贷款的担保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州(市)担保基金实际安排到位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适时补充省级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九)完善奖补机制

  1.省财政按照全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0.5%),对工作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其中,奖补资金总额的5%,用于对省级承贷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奖补到各州(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7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有关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补贴,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各不超过0.5%。

  追回往年逾期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奖励。

  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3.各州(市)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十)实行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各州(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发放贷款人数、发放小企业贷款户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增贷款额、建立担保基金额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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