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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4.补贴资金清算。销售网点须按规定将所销售的每件产品补贴申请资料就近报乡镇财政所或县(市、区)财政局办理补贴资金清算手续,同时提交本销售网点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乡镇财政所或县(市、区)财政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资料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银行账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资料,由销售网点自行处理。实际兑付补贴的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留存备查。

  5.采取“网点审核垫付、财政清算资金”方式兑付补贴资金的,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只要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网点就可以审核垫付并就近到财政部门清算资金。财政部门不得拒绝为非本行政区域的购买人兑付补贴资金。

  (二)“网点代理备案、乡镇确认兑付”方式。县域内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在购买人及销售网点自愿的前提下,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备案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购买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对于销售网点代理备案留存的申请补贴相关材料,可通过快递、传真、网邮、送达等途径,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购买人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根据相关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三)“乡镇审核、乡镇兑付”方式。按照购买人意愿,也可实行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按规定审核确认后直接兑付补贴资金办法。即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可以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请补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政所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并当即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对于银行网络不健全,通过银行拨付资金有困难的,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不被扣收其他费用的前提下,可直接兑付现金。

  二、及时划拨资金,确保补贴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掌握和反馈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调度资金,确保需要。市级财政部门要随时调度和了解所属县区补贴资金兑付进度及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资金需求情况;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拨补贴资金后,要立即将资金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划拨到已在县农信社开设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分账核算)或“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并根据本县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及实际需要,将部分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所在农信社开设的“家电下乡财政补贴专户”或“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同时,保留一定量的补贴资金,便于同销售网点清算垫付资金、平衡调度各乡镇补贴资金需求、保障补贴资金供应;乡镇及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所采取的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向购买人兑付补贴或与销售网点清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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