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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辽财流〔2009〕434号)


各市财政局、商业局(委)、农信社: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各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销售网点备案,强化补贴资金管理,加快补贴兑付进度,积极落实家电下乡财政补助政策,农民购买意愿强烈,农村市场活跃,有效地拉动了农村消费,为保增长、扩内需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方便农民购买家电领取补贴,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大政策实施力度,加快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补贴程序,创新兑付方式

  简化审核兑付程序,是加快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开拓思路,创新办法,本着保证资金安全、方便农民群众、及时兑付补贴的原则,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快补贴兑付进度,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全面落到实处。具体可包括:

  (一)“网点审核垫付、财政清算资金”方式。在农民自愿、销售网点出具承诺书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的前提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垫付补贴资金,再与销售网点所在地乡镇或县级财政部门清算资金办法。

  1.购买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销售网点要对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条件等进行审核。

  2.符合条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要按规定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信息和补贴备案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初步审核。购买人领取补贴等相关信息,销售网点必须及时录入信息系统,避免造成重复购买、重复领取补贴等垫付风险。同时,要求购买人签署“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以下简称“补贴申领委托书”),由销售网点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补贴已兑付”字样。

  3.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并垫付补贴资金后,须整理留存购买人申请家电下乡补贴相关资料,具体包括:购买人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身份证、销售发票等复印件以及产品标识卡、补贴申领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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