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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保育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保育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79号)


南宁华侨投资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精神,在对保育院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保育院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保育院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
  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 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
  二、幼儿缴纳保育费和教育费入院后,因故中途转(退)院,保育院应根据幼儿实际在院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三、根据幼儿家长要求,保育院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院的天数计算。幼儿在留院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费和教育费。
  四、保育院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院挂钩的赞助费。
  五、保育院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六、幼儿教育的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局应及时通知保育院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求保育院实行亮证收费,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你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保育院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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