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10〕10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我厅根据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校验现场审查行为,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指按照医疗机构执业标准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第五条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现场审查内容
第六条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