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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65号)


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

  报来《关于市直属机关保育院要求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院经自治区教育厅验收评估确认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精神,在对你院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院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院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保育费和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

  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 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

  二、幼儿缴纳保育费和教育费入院后,因故中途转(退)院,你院应根据幼儿实际在院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费和教育费。

  三、根据幼儿家长要求,你院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院的天数计算。幼儿在留院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费和教育费。

  四、你院不得在正常保育、教育时间(寒假、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周一至周五8:00-17:0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院挂钩的赞助费。

  五、你院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六、原《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直属机关保育院非财政拨款单位职工子女入托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复〔1999〕26号)于本文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七、幼儿教育的保育费和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你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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