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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10〕63号)


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市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0〕45号)精神,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南宁市公办学校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学)可向接受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

  二、我市公办学校举办的幼儿学前班教育费收费标准为:城市学校500元/生·学期,乡镇及以下学校350元/生·学期。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赞助费。

  四、教育费属事业性收费。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应及时通知具备举办幼儿学前教育资格(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举办幼儿学前班的批文)的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要求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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