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自查检查阶段
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各单位进行自查自纠。
(三)督导检查阶段
11月1日-20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医疗卫生单位进项专项督导检查。
11月21日-30日,省卫生厅组织督查组,对各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自查整改不到位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 总结验收阶段
12月1日-10日,总结验收。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要写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办公室。
四、检查形式及内容
检查形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卫生厅负责对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市的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
检查内容:安全生产重点部门部位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压力容器、电梯运行等设施,高压氧舱、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有毒生物制剂(原料)的安全监管情况;新建、改建建筑和施工工地,门急诊、病房、急救中心、集体食堂、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情况;对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等的制度建立情况;以上各项设施的运行及维护,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分管领导要重点抓,精心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检查。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工作原则,指导医疗卫生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要把专项行动与强化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督促有关单位加大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各类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解决欠托未办的安全隐患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建项目逐一进行全面检查;有在建项目的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落实专人,立即整改,确保医疗卫生安全。